当前位置: 法院执行 -> 执行工作动态

齐铁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搬迁案

  发布时间:2014-09-29 09:48:31


原告哈尔滨铁路局工业总公司齐齐哈尔印刷厂与被告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齐铁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将存放在原告出租房屋内的腐蚀食品搬出。判决书生效后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搬迁义务,为此哈尔滨铁路局工业总公司齐齐哈尔印刷厂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法院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高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搬迁义务,但高某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实际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高某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动用装载机、汽车等9台机械车辆,将被执行人高某存放在印刷厂租赁房屋内的近60吨的腐蚀食品强行运走,这使印刷厂院内每到夏季因食品腐蚀散发出来的刺鼻异味得到了彻底的清除。此举得到了印刷厂干部职工的高度赞赏。

责任编辑:矫洪飞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