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 ):( )诉( )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 ):( )就( )字第( )号( )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3、民事案件开庭传票
(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 本院受理()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①适用于简易程序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
5、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②适用于普通程序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
6、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③适用于普通程序(涉外)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
7、民事判决书
( ):本院对( )诉( )(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8、申请公示催告判决书①(汇票、支票、本票)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催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 )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9、宣告失踪判决书
本院受理( )申请( )失踪一案,于( )年( )月( )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 )仍下落不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 )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0、宣告死亡判决书
本院受理( )申请( )死亡一案,于( )年( )月( )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或1年)。现已届满,( )仍下落不明,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 )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1、再审民事判决书(适用于一审裁判生效的再审案)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12、民事裁定书①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
( ):本院对( )诉( )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13、民事裁定书②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 ):本院对( )诉( )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4、再审民事裁定书 (适用于一审裁判生效的再审案)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15、申请公示催告①(汇票、支票、本票)
申请人( )因(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16、申请公示催告②(提单)
申请人( )因遗失提单,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提单记载:(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依法作出裁决,宣告上述提单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提单的行为无效。
17、申请破产还债
本院根据债( )人( )的申请,已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 )破产还债。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收到通知之日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报债权。对债务人( )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也应依法终结或中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本院( )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
18、中止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 )破产还债案件,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院认可。现依法宣告中止( )破产还债程序。上述和解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19、终结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 )破产还债案件,经破产清算,该( )现有破产财产除支付( )后,已不足以支付( ),其它债权的清偿率为( )。本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申请,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 )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债权人会议不再召开。
20、申请宣告失踪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失踪一案,经查:( )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 )失踪。
21、申请宣告死亡①下落不明已满4年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 )于( )年( )月( )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 )死亡。
22、申请宣告死亡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 )于( )年( )月( )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 )死亡。
23、申请宣告死亡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 )于( )年( )月( )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 )死亡。
24、执行通知书(民事、刑事附带民事)
( ):本院受理( )申请执行( )字第( )号( )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5、评估报告
( ):本院受理( )执行一案,依法委托( )对( )进行评估,现已作出( )评报字( )第(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日内,向( )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26、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本院受理( )申请认定( )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法院公告文书制作要求示例
[××省]××法院
公告
( ):本院对( )诉(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印)
××××年××月××日
承办法官:××× 电话:
当事人手机电话:13×××××××××
邮政编码:××××××
来款方式:××
汇款单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