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7104执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467号。
法定代表人尤君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王树峰,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分期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王树峰公积金、工资收入,直至将执行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合计658 900元提取、扣划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5)齐铁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先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