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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11-16 10:45:47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黑7104刑初19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忠义,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满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看守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义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忠义持以哈尔滨市救助管理站换票凭证换取的哈尔滨至沈阳2126次旅客列车4号车厢56号硬座车票,在哈尔滨火车站乘上该次列车。次日2时许,刘忠义趁50号座席旅客被害人宋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枕在头部下方的黑色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 100元盗走,随后在铁岭火车站下车逃跑。同年5月5日,刘忠义在K188次旅客列车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款被刘忠义全部挥霍,用赃款购买的裤子3条、短袖衫2件、长袖衫1件、充电宝4个、拉杆箱1个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忠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付某某、孙某某、曹某某、潘某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求助登记表、救助情况档案、购票凭证、铁路实名制售票信息表、宋某某所持车票、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等书证,刘忠义用赃款购买的物品物证辨认笔录,刘忠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刘忠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忠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忠义退赔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一万零一百元。扣押的裤子三条、短袖衫二件、长袖衫一件、充电宝四个、拉杆箱一个发还被害人(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春东

               二O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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