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黑7104刑初2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焦卫星,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先行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卫星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傲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卫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焦卫星在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站南货场门口,雇用张某驾驶的斯柯达牌轿车,以自己要拉运货物为由进入货场。因焦卫星曾在货场工作过,知道被害人张某租用的4号仓库大门钥匙放在窗台处,遂找出钥匙打开库门,盗走箭牌绿箭口香糖8箱、箭牌彩虹糖14箱及益达牌口香糖4箱,共计26箱,后将赃物拉至其居住地附近藏匿。次日,焦卫星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庆云市场门口将部分赃物低价销赃给过往行人,得赃款人民币 1 400余元,赃款被其挥霍。2016年3月25日,焦卫星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民警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 316元。破案后,剩余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已返还被害人。在审理期间,焦卫星与张某自行和解,赔偿了人民币9 000元,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卫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李某、庞某、焦某、滕某、崔某、邱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送货通知单、货物运输清单、绿箭糖果缺货明细、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卫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情节成立,应予支持。焦卫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已返还被害人,焦卫星又积极赔偿,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客观上减小了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卫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宇顺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