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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工务段申请执行王铁爽、王铁勇、姜孝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12-07 10:46:40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7104执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工务段,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大街238号。

代表人:王福来,段长。

委托代理人:陆逸峰,该段武装保卫科科长。

被执行人:王铁爽,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

被执行人:王铁勇,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

被执行人:姜孝波,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漠河县西林吉镇。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工务段与被执行人王铁爽、王铁勇、姜孝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齐铁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迁出公告时,被执行人王铁勇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认为已过了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经审查,本院2013年10月8日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了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间,故被执行人王铁勇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工务段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杨长岭

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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