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7104民初10号
原告:孙立帮,男,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桦杨,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孙立帮诉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孙立帮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立帮撤诉。
案件受理费3 867元,减半收取计1 933.50元,由原告孙立帮负担。
审 判 长 康 莉
审 判 员 回晶宇
人民陪审员 李盛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