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7104民初3号
原告:哈尔滨铁路局大庆工务段,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虹路4号。
负责人孙振斌,职务段长。
被告:大庆万宝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万宝储运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贵范,职务经理。
哈尔滨铁路局大庆工务段诉大庆万宝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铁路局大庆工务段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铁路局大庆工务段撤诉。
案件受理费1 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哈尔滨铁路局大庆工务段负担。
审 判 长 康 莉
审 判 员 回晶宇
人民陪审员 李 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