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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加强执行联动工作

发布时间:2016-11-22 11:15:10


为规范执行联动工作,进一步解决“执行难”,4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江苏省首个由人大作出的关于加强执行联动的法规性决定。

该《决定》共有二十一条。《决定》指出,公安、监狱、工商、发展和改革、财政、房管、规划、国土、建设、民政、税务、新闻宣传、银行监管、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部门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等,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互享、情况互通、相互协作的执行联动机制。上述协助执行机构要全面、及时履行协助执行职责,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决定》要求: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要限制被执行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相应荣誉称号;工商部门对其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对其经营、从业等实行重点监管;公安机关依法组织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国出境。

《决定》要求,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要求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查询情况,发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辆,要立即予以控制,通知并协助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国土、房管部门要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查询涉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机制;工商部门对申请注销登记的被执行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要优先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等事宜。市中级法院与当地人民银行建立执行案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共享机制,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集中查询全市或本系统内银行账户的工作机制。新闻媒体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决定》还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救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督促、协调协助执行机构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义务,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同时,《决定》还明确了协助执行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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