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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还欠款携妻逃走 法院判决十日偿还

发布时间:2017-09-07 08:56:26


  欠债理应还钱,然而孙某为逃避债务举家搬走,最终被白山市江源区法院缺席判决十日内偿还欠款19800元。

  孙某以卖羊肉为生,资金拮据时经常向于某无息借款买羊,并能主动偿还借款。1999年4月20日孙某因买羊数量较多向于某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出具欠据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因孙某与于某系多年老邻居彼此之间比较信任,于某每年提起要求还款事宜,孙某以三个儿子连续结婚暂无钱偿还为由推诿,今年四月份,于某发现孙某处理家庭财产为逃避债务举家搬走,下落不明,故起诉到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孙某与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孙某应履行其还款本息义务,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孙某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某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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