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6号)文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件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以及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积极办理执行款专用账户开立相关业务。
2017年9月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前支行工作人员来到齐铁法院,与院长胡国林、执行局局长王先杰、行装科副科长马长义以及财务人员深入探讨关于执行款专用账户的办理等相关事宜。会议期间,胡国林院长提出设立执行专用账户的相关要求,工商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齐齐哈尔站前支行有实力及配套技术完成执行款专户的设立及后续工作。
9月6日齐铁法院召开党组会议,经院党组打分评审,一致认为工商银行在技术支持、资金规模等方面均能够满足开立执行款专用账户的各项要求,一致同意与工商银行合作开立执行款专用账户。
9月14日,齐铁法院财务人员赴哈尔滨聘请专业人员对开立银行账户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将材料申报至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库处,同时领取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书。收到批复书之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站前支行积极配合下,顺利完成执行款专用账户的开立。
9月28日齐铁法院财务人员将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送至财政厅国库处进行备案,并按照上级单位要求及时将执行款专用账户投入使用。
对执行款专用账户的开设,使执行工作更加明细化、精准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