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一些当事人为了图省事、省钱,于是就找一些朋友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这种行为可行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因此,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才能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这是身份上的限制,至于近亲属的范围,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从以上法条可知,普通公民不能随意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其近亲属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