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肖某和王某通过网络相识,经过一年的了解,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12月女儿毛毛出生了。2015年6月,因感情破裂,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毛毛由母亲王某抚养,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肖某起初还能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当肖某调到外地工作后,就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抚养费。王某可以向肖某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肖某的财产在外地,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王某可以向肖某财产所在地的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