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哪些人员不能作为证人:1、精神病患者。但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期间经历的事实,或者与智力状况相适应的事实,可以作为证人提出证言。2、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对与自己能够理解的,与年龄相适应的事实,可以作为证人提出证言。3、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相冲突,因而不能作为证人。4、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担任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律师、法警以及参与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案件的公正性,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一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二是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三是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四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上四条密不可分,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际、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