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魏某以自己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魏某与张某都同意离婚,但二人对共同居住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魏某与张某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以上情形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