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兵团第一师阿拉尔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法的案件。
2017年2月22日,龙某在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办案民警张某递交其妻涂某的交通肇事案件相关材料,期间龙某因不满张某对该交通事故的处理与张某发生争执,龙某情绪激动之下对正在履行职务的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的左手环指远节指骨中段骨折和面部受伤,无法履行职务。后经兵团第一师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书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阿拉尔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最终,被告人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