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中院在执行中发现,商业银行在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各自的做法不一,协助程序不一,并且存在制度性缺陷,容易引发协助执行争议。主要表现有:
银行承办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承办人在接受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后保密意识不强,随意谈论协助执行的内容或将法院执行文书给无关人员查看,造成泄密,为被执行人从网上银行转移存款提供了机会,留下了通风报信的证据。有的承办人纪律意识不强,接受法院执行文书后随意走动,甚至脱离执行员的视线进里间办公室,如果发生协助执行争议则很难解释。有的商业银行在协助法院执行时需要主管领导多次授权,使协助执行的时间延长,不利于法院对被执行人帐户的控制。有的承办人业务素质不高,对协助法院执行的程序了解不够,不清楚需要执行员出示哪些证件和法律文书,遇到协助事项时临时请教别人或打电话询问主管领导、法律顾问等,不能高效快速地完成协助事项。
商业银行内部协助程序不科学。在协助法院执行时,商业银行普遍不需要主管领导审批,但在执行回执盖章时则要主管领导审批,致使协助效率不高。商业银行在接受法院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时普遍不记录收到的时间,在查询、冻结、扣划之后也只记录日期,不记录具体时间,一旦发生协助执行争议则需要调取银行监控录像,使争议扩大化。商业银行多数没有确定专人专窗口接待法院执行人员,特别是在基层银行,绝大多数协助义务由对公窗口或现金区窗口完成,法院执行人员有时要排队等候,造成了执行效率低下。
网上银行系统对商业银行的协助工作带来了冲击。被执行人不需要通过银行窗口即可以在家转移帐户存款,商业银行很难精确控制被查的帐户。法院查询帐户时被执行人并不能发现,但在商业银行提交了查询回执后,执行员填写冻结、扣划存款手续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如果被执行人通过网上银行转移帐户资金,就会引发商业银行协助不能,产生通风报信的嫌疑。
因此,应当对商业银行的协助行为进行规范。
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支行提供专人专窗口的协助义务,在基层储蓄所或其他银行分支机构不开展协助义务,既节省了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有可以避免执行员四处查找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提高执行效率。
由于协助法院执行不能产生效益,且事情复杂,责任重大,许多优秀的商业银行员工不愿意从事协助工作。因此,应当对全国商业银行协助法院执行进行集中培训和规范,实行协助承办人持证上岗,并给予较高的待遇,或者规定协助法院执行岗是升职的必经程序,由优秀银行员工来协助法院执行。
对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优化,设置专用的法院查询通道,规定从该通道进入查询的帐户在查询之后自动冻结5分钟,以便执行员准备冻结、扣划手续,银行承办人填写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