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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铁法院严格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奠定案件质量和效率基础

  发布时间:2015-06-05 16:36:24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院和省法院对此均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近年来,齐铁法院严格遵循最高院和省法院的各项规定要求,严格依法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所承办的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均未发生不良反映和问题,较好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公信力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不拖拉不扯皮,速审速办

    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凡涉及到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齐铁法院始终做到了在第一时间完成审查,第一时间完成报批手续,第一时间完成委托鉴定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督促鉴定机构按时完成鉴定工作。在确保鉴定过程公开、公正和鉴定结果高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缩短鉴定时间,积极为案件审理争取更多的时间。2012年10月,齐齐哈尔市某建筑材料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案,经上报哈铁中院通过遥号选定了黑龙江宏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由于这类鉴定涉及的内容较多,鉴定工作量较大,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对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任务表示有难度。在哈铁两级法院协调员的再三协调督促下,该鉴定机构在法院的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了鉴定工作,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二、细分析想全面,充分告知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司法鉴定的材料往往不是很全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协调员会同案件主办法官认真分析案件特点,以及申请鉴定的类型和内容,尽量分析周全,避免疏漏。同时我们还结合案件类型、鉴定内容以及鉴定机构对提供鉴定材料的要求,制作了《司法鉴定材料要求》,详细列举应当提供的材料种类、份数,一次性全面充分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补正,较好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为当事人减轻了部分负担。当事人对法院能够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表示非常满意,纷纷称赞这是法院便民利民、良好工作作风的充分体现。

    三、重规范严程序,一丝不苟

    从接收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申请或审判庭依职权提起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时起,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就开始启动了。齐铁法院的做法是:第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司法鉴定的法官将会同审判庭主审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导审判庭结合本案及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提起鉴定的鉴定内容,召开庭复议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或提起司法鉴定,审判庭讨论决定同意后,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由审判庭负责人签字,连同庭复议笔录报到办公室;第二,办公室接到审判庭的上述材料后,制作《司法技术委托鉴定程序审批单》,由审判庭、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庭、室章,委托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章;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载明案由、委托类别、简要案情、委托要求、送检材料、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和委托单位领导意见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第三,将上述完成的庭复议笔录、《司法技术委托鉴定程序审批单》、《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以及当事人的申请书一并上报中院,由中院审批决定。

    如果中院审批决定由基层院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外委托事项,则第一步是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委托机构。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第二步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省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抽签选定鉴定人,在此过程中,由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现场监督。第三步是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这一过程中,协调人、主审法官将带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协调相关事项,对相关鉴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第四步是鉴定结束后,由审判庭将鉴定机构制作的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后,办公室将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结案报告连同鉴定意见书上报中院。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整个过程结束。

    如果中院审查决定由中院办理对外委托事项,则办公室司法鉴定协调人与主审法官约定双方当事人到中院参与选定鉴定机构,并同双方当事人一同到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相关事项听从中院安排。

    在上述整个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流程中,齐铁法院做到了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并全程留痕,接受监督,多年来未出现任何问题和不良反映。

    四、强监督重信誉,优胜劣汰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能否做到公开、公正,齐铁法院除了做好自己的工作外,还对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适时进行监督,并采取跟踪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询问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有无循私舞弊、不公不廉的行为,以及技术设备条件、工作态度如何等等,对发现有不良反映的鉴定机构,经查实后逐级反映报告,并提出在编制司法鉴定人名册时不宜吸收纳入该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人的意见和建议。如,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齐铁法院严格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向司法鉴定人告知。2015年2月,齐铁法院对外委托本市某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案件在开庭审理前,通知其出庭作证,起初该鉴定机构以工作忙、脱不开身等理由拒绝出庭,经告知后,该鉴定人如期到庭作证。再如,2014年8月,哈市某鉴定机构在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后,因惧怕申请人钱某的无理纠缠,欲撤回鉴定意见,齐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鉴定人撤回鉴定意见无法定事由,未予准许。上述两家司法鉴定人的工作态度情况,我们已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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