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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友出气出手伤人 赔偿领刑实属不该

发布时间:2012-04-17 09:53:17


    近日,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4月19日11时许,无业人员贾某得知与其同居的女友与袁某发生了争吵后,立即赶到被害人工作的齐齐哈尔市某铁路构件有限公司枕轨车间内,不容分说,走上前去用随身携带的卡黄刀刀柄向袁某面部砸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鼻、面部挫裂伤,鼻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为给被害人袁某医治伤痛和赔偿经济损失,贾某先后花去2万余元。

    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庭审中也一再后悔因自己一时鲁莽冲动,造成了他人伤痛,触犯了法律,表示自己认罪服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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