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吴某,1992年12月、2002年1月均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法释放后,仍不思悔改。近日,吴某又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之间,被告人吴某先后在齐齐哈尔火车站、讷河火车站乘人多拥挤之机,从旅客赵某、孔某、刘某的衣兜内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731元。除第三次盗窃时被列车刑警当场抓获,所盗现金人民币631元缴回,返还被害人外,其余均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因盗窃罪被二次判刑,此次又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