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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赔偿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0-01-07 10:34:10


  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女方胡某提起离婚诉讼,男方刘某主张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依法不支持刘某的意见。

  刘某与胡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18年,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2019年,胡某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应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中,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系刘某一方侵权行为所引起,夫妻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无论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他人所产生的债务,还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均属于个人债务或者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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