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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撬开保险柜盗窃 两男子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04 16:29:13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审法院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欧阳某某和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欧阳某某、杨某共同退赔一万三千七百三十四元给被害人严某。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6日晚18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杨某和胡某(已起诉)三人乘坐欧阳某某驾驶的黑色轿车,从宜春出发窜至分宜县安仁路某小区,由被告人欧阳某某和胡某寻找目标,被告人杨某在车内望风。欧阳某某和胡某发现某楼5楼没有开灯,欧阳某某遂窜至门口,利用技术开锁方式把大门打开,胡某在楼下望风,随后欧阳某某下楼跟胡某说,这家主卧室有一个保险柜。后欧阳某某回车上拿了撬棍,伙同胡某一起撬开保险柜,从里面盗窃一些黄金首饰、珍珠项链、翡翠饰品和一块男士手表,并从房间的包里盗窃现金3000元。

  回到宜春后,欧阳某某将偷来的黄金首饰以7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人杨某。后被告人欧阳某某和胡某各分得3300元,被告人杨某分得500元。

  经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严某家被盗的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鉴定价值为10734元、一块男士手表鉴定价值为2708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442元。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伙同胡某来到宜春市宜阳新区某小区,随后由被告人欧阳某某使用技术开锁手段打开被害人康某家大门,接着被告人欧阳某某下楼望风,由胡某进入302室实施盗窃,但未窃取到物品。随后胡某通过攀爬阳台窗户的方式进入隔壁301室,在主卧室的办公桌和衣柜翻找,未窃取到财物。正准备进入另一房间时,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对讲机告诉胡某说有人来。胡某准备离开,正好被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撞见,遂沿着楼梯逃窜,随后被李某和其他业主及保安在该小区内抓获。现场从胡某身上缴获作案用的白色棉质手套一副和黑色塑料外壳对讲机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欧阳某某曾于2015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杨某曾于2016年8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财物达164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欧阳某某、杨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杨某伙同他人盗窃,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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