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官回复

四务工人员盗窃工地螺纹钢废料出售均获拘役

发布时间:2020-11-06 11:20:59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李某等四被告人均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夏某、谢某、谭某四人系岳阳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人,在宜春的某建筑工地上负责做电焊扎钢筋等工作。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夏某、谢某、谭某等四人在工棚里聊天时,谢某提议从工地上偷点钢筋去卖,四人一拍即合。当晚,李某和谢某驾驶着李某的汽车,夏某和谭某驾驶着谭某的汽车,四人驾驶汽车一前一后来到公司位于袁州区渥江镇的某工地,盗窃螺纹钢废料。盗窃得手后,四人一起驱车前往袁州区柏木乡一废品收购站,将所盗窃的2030斤的螺纹钢废料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了收废品的周某,后四人将赃款平分。

  2020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夏某又想去偷点螺纹钢废料去卖,二人将工地上的703斤螺纹钢废料搬至李某车上,李某驾驶汽车送夏某回工地宿舍,李某一人驾驶汽车到周某的废品收购店,将盗窃来的703斤螺纹钢废料以700元价格卖给周某。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夏某、谢某、谭某等四人又商量一起去偷点螺纹钢废料去卖,晚上20时许,夏某、谢某、谭某三人来到曾经盗窃过的工地,偷了些螺纹钢后,觉得太少了点,又商量去公司另一个位于某加油站对面的工地再偷一点,夏某、谭某就驾驶着谭某的汽车前往该工地,谢某当时因为牙痛没有去,夏某和谭顺全盗窃完成后与李某联系,李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在工地宿舍接到谢某,四人驾驶两辆汽车来到周某的废品收购店,将盗窃来的1670斤螺纹钢废料,以167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四人将赃款平分。经鉴定,三次盗窃的螺纹钢共2201.5公斤,价值人民币4403元。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夏某、谢某、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