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开始,无业男沈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先后五次被判处刑罚,2020年,再次因盗窃他人存放于车辆内的现金、物品获刑。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沈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汽车车门拉开,盗窃车内一个斜挎包,包内有张某某及其女儿的身份证、一瓶香水、一支口红、几张银行卡等物品。同年10月20日至11月6日,被告人沈某共实施盗窃犯罪五次,拉开五名被害人车门,分别盗取车内20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三条香烟、背包等财物。
11月9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