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共财物,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据悉,2020年5月初,被告人阎某以被害人陈某欠钱为由,在被害人陈某居住的宿舍门口、工区草地上,殴打被害人陈某。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随后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阎某又无故骚扰被害人陈某。
7月14日,被告人阎某因怀疑被害人曹某与其妻子有联系,在被害人曹某的办公室内,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阎某朝被害人曹某头部击打一拳头,随后在他人劝说后,仍将被害人曹某办公室内的物品随意扔弃。
7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阎某酒后在被害人姜某的家中一楼教育儿子阎某某,被害人姜某发现后,过来劝解,在劝解过程中,与被告人阎某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发生互殴,被害人姜某跑到沙县富口派出所求助。
被告人阎某到达沙县富口派出所门口后,因派出所门口锁住无法进入而在现场吵闹,并拉扯和踢踹派出所不锈钢质地推拉门,导致派出所推拉门损坏。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阎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共财物,造成公共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376元,情节严重,随意殴打残疾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阎建树具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阎建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阎建树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