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携带扳手、螺丝刀、刀片等作案工具,乘公交车来到袁州区高士北路某超市附近,在红绿灯旁的桥墩处发现一辆电动车未上锁,便将该电动车盗走,后在宜春八小红绿灯处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2元。2020年8月7日,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曾于2015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8月1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于2018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