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彭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4日晚,被害人尤某因举办婚礼,邀请被告人彭某等人至袁州区慈化镇家中吃晚饭。饭后,尤某邀请被告人彭某等人前往慈化镇某KTV的包厢唱歌。尤某将外套(装有四个红包共计3100元现金)放置包厢内沙发上。22时许,被告人彭某趁机窃走四个红包,随即藏匿于KTV厕所,将红包内3100元现金拿出,并将红包丢弃到窗户外。当日被害人尤某妻子报案。2020年12月15日,民警到被告人彭某家中传唤其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彭某己退回被害人尤某31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31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彭某已退还31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