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共享单车的刑事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该案为新干首例盗窃共享单车刑事案件。
2020年7月2日至7月8日,被告人徐某从南昌驾驶货运车返回新干途中,前后两次盗窃路旁三辆共享单车,并将其运回新干,供自己及公司其他员工骑行。经新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共享单车价值人民币2462.9元 。案发后,所盗单车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得他人投放在道路上运营的共享单车,所盗共享单车价值较高,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因形迹可疑,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徐某主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考虑宣告适用缓刑。综上,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