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是安徽省太和县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被太和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上海市崇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5月3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刘某理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然而,利欲熏心的他却又重操旧业,干起了诈骗他人钱财的勾当。
2020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虚构自己已接手界首市“杨家饭店”,因疫情原因准备转让该店,骗取被害人魏某的信任后,以将店铺转让给魏某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5000元钱。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另有刑事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