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7月,原告萍乡市某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的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为5年,每月租金为5千元,同时约定,被告如需退租,需提前3个月通知原告,否则,被告王某应向原告公司支付2.5万元违约金。
2020年11月,被告因经营不善导致店铺停止营业,在未经原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擅自搬离店铺,此后也未向原告公司付违约金。
原告在协商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及时、有效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情理和法理入手,耐心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同时劝导双方能够进行换位思考,和平妥善处理此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细致下,双方经协商后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王某一次性向原告公司支付2个月租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