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多次在超市盗窃物品 男子获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21-08-18 14:07:18


    黄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不思悔改,把超市当成自己家,先后四次偷盗猪肉、护肤品等而再次获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某超市三千余元。

  2020年3月18日10时30分许,黄某来到萍乡市区某超市,盗窃了6斤猪肉,之后卖给一个绰号叫“老八”(身份不详)的男子。第一次轻松得手,让黄某觉得在超市偷东西很容易。同年4月3日14时许,黄某来到萍乡市区某小学附近一超市,盗窃了2瓶爱和纯黄金爽肤水、1瓶爱和纯黄金面霜、1瓶爱和纯臻致B5玻尿酸水、1支爱和纯黄金眼霜,继续卖给“老八”。当日19时许,黄某再次来到该超市,盗窃了护理霜、防晒喷雾、眼霜等物品,再次转卖给“老八”。4月15日11时许,黄某又一次来到该超市,盗窃了3把飞科牌剃须刀进行转卖销赃。经认定,三次被盗财务价值为共计三千余元。4月21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以上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