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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铁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首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3-04-23 16:12:25


    2013年3月18日,齐铁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特别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铁路局嫩江站售票厅帮助他人购买火车票时,因身份证号码错误而无法购票,当场打电话询问,但10余分钟内多次询问的号码均不正确。因耽误时间较长而引起购票旅客方某某的不满,双方互相指责、谩骂,继而发生厮打。李某某在厮打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向方某某的背部、腿部连刺4刀。经法医鉴定方某某为重伤。本案起诉到法院后,主审法官在阅卷时认为此案应适用《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特别程序,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主管院长知情后亲自阅卷,与主审法官共同研究审理思路,开展庭前工作。一是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释明其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二是以案讲法,使被告人明确自己行为的危害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罚的道理。消除被告人的对抗情绪;三是经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后,被告人真正从内心愿意与被害人和解。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找到被害人,向其赔礼道歉,真诚悔过。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在判决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双方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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