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且对方有协助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离婚后形同陌路,导致一方探望权落空。
近日,诺敏河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执源治理”工作要求,能动履职、善意执行,成功化解一起执行探望权纠纷,使思女心切的刘某终于见到了女儿,并陪伴女儿度过了快乐而温馨的时光。
案情回顾
刘某与妻子邢某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4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煊煊(化名)由母亲邢某抚养,父亲刘某享有探望权,每月第一周的周六探望煊煊一次,邢某在刘某行使探望权时予以配合和协助。可是离婚后,邢某不接刘某电话、不回刘某微信,以各种理由拒绝刘某探望女儿。因长时间看不到女儿,刘某向诺敏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到当事人家中进行执前调解。调解刚开始时,刘某情绪激动,对邢某拒绝其探望女儿的行为很气愤,而邢某对刘某也有诸多抱怨,称女儿住在外公外婆家,邢某父母因离婚的事对刘某意见很大,见到刘某难免动怒、吵架,所以不想让刘某探望女儿。
考虑到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物品,简单粗暴执行很可能让邢某、刘某关系进一步恶化,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于是,执行法官决定通过执前调解方式,温情善意执行,尽可能化解双方矛盾。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耐心向邢某释明: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且对方有协助义务。经过法官一上午三个多小时的反复释法明理,邢某最终表示,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愿意放下积怨,不再阻止孩子与其父亲见面。
探望权执行能够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林区法院将进一步树牢“如我在诉”意识,综合运用善意文明执行和强制执行手段,多举措做实执源治理,坚决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有温度、有力度的司法服务。
在此,也呼吁离婚双方家长能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因为成年人的情感纠纷给孩子造成伤害,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