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对中国人的意义重大,人们将房子视为安身立命之所,觉得有房子就有了家和一份归属感,生活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工作和生活才能更踏实,可是当住了多年的房子,突然被告知要搬走,这该让人何去何从……
一套被查封的房产
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3年5月10日,李某向南岔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返还借款19万元。诉讼过程中,李某向南岔县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于某名下的一套门市房。2023年8月30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对于某强制执行。可是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夫妇向南岔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套房产于某在2015年8月已出售给王某夫妇。南岔县法院经调查查明,房产并未过户,依旧登记在于某名下,于是2024年3月1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某夫妇的异议请求。
王某夫妇得知后立即向南岔县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不予执行涉案房产并解除对房产的查封,确认其是房产的所有权人。
一个艰难的创业故事
一家人的生活来源
法官受理案件后查明,该套房产确实是于某在2015年8月出售给王某夫妇,王某夫妇也说明了一直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原因……
王某曾是一名军人,在一次突发爆炸事故中失去了左臂和左眼,右眼视力严重受损,左耳鼓膜击穿失聪,右耳听力下降,头部颅骨一处粉碎伤,面部一百多针缝合伤……王某因伤退役后,家里尚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三世同堂的生活让王某夫妇的经济捉襟见肘。
2011年,王某与妻子通过自力更生,承租了于某名下的临街商服,开设了一家复印社,通过艰难创业,这家复印社暂时缓解了王某一家的困境。2015年8月10日,王某在父亲及兄弟姐妹的帮助下,借款买下了该处房产,并与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现金形式向于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合同签订后,王某曾向于某提出协助过户事宜,但因于某长年在外地工作,王某又需长期往返北京、上海、哈尔滨等多地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导致双方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
找准“关键人物”解困局
“如我在诉”护民生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经过阅卷、实地走访、查阅相关材料,发现这间面积不足40平的门市房内竟还搭建着一个小灶台和一张床,王某夫妇在涉案房屋中已实际居住多年。经调查核实,亦有多名邻居证实王某夫妇已经在此处开设复印社多年,在多年的交往中也曾数次提及房屋产权的问题。
一边是有实际生活困难的王某夫妇,一边是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承办法官陷入了深思,对于自己来说,案子好判,但无论怎么判都会伤害一方,案子虽能审结,可实现不了“事了”的目标。在定好开庭时间后,承办法官充分利用开庭前的时间跟三方当事人沟通,就本案而言,王某夫妇已依约交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于某也实际交付房屋,双方之间并无恶意串通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而王某夫妇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与李某的普通金钱债权相比,王某夫妇的居住、生存权益就有了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房子不能拍卖,而李某的钱也得还,该案的解题点有且仅有一个:就是于某。为此,承办法官耐心向于某讲解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理。通过讲解,于某充分认识到自己是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且如果该房屋被拍卖,王某夫妇也将住无所居,失去大部分生活来源。基于此,于某在执行阶段和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约定先偿还一部分借款给李某,后续以分期给付的方式陆续偿还李某借款。李某亦对王某夫妇的困境表示充分理解,并当场向南岔法院申请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因债权人不再申请执行涉案房屋,王某夫妇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如我在诉,情同此心,法护民生,枝叶关情。南岔县法院认真落实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坚持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和意识落实“四化四解四到位”要求,“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该案的实质性化解是南岔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的一个缩影,是法官在诉讼中换位思考最朴素的表达方式,切实做到了让司法结论与老百姓心中那杆“秤”同频共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