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铁法院巡回开庭审理一起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5月30日,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巡回法庭一行5人,行程670余公里,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图里河镇开庭审理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是一起旅客乘坐铁路客运列车在下车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后,以铁路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013年10月27日晚,李××乘坐哈尔滨铁路局开行的满洲里至哈尔滨K7060次旅客列车,在海拉尔站上车时告知当班乘务员,本人有视障,提出了上下车时请乘务员帮助引导的请求。乘务员作出“没问题,请放心”的答复。次日列车到达哈尔滨站后,李××下车时脚踩空,将左脚摔伤,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双侧踝骨骨折,后在牙克石市医院住院治疗36天。期间,齐齐哈尔客运段赔偿了李××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项计68000余元,双方并达成了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
在协议履行完毕且治疗终结后,李××发现伤脚已经致残。考虑到今后的生活,李××以哈尔滨铁路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做伤残等级鉴定,并由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齐铁运输法院立案受理后,李××雪峰伤残鉴定为八级。李××请求法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赔偿标准,由哈尔滨铁路局赔偿残疾赔偿金152000余元。
此案受到胡国林院长的高度重视,多次听取主审人汇报,与主审人一道研究案情和审理方案。考虑到李××左脚伤残,且视障壹级,行动极为不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决定到原告居住地巡回开庭审理此案。5月28日,在胡国林院长的带领下,民事审判庭等一行5人登上了开往图里河方向的列车。
经过精心准备,巡回法庭于5月30日上午8时30分准时在图里河镇李××家中开庭。庭审中,当事人围绕着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原告是否尽到提醒注意义务、被告客运段乘务员之间是否做好交接班工作、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伤残等级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调解,并提出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请求。法庭决定此案将择期另行开庭审理。
巡回开庭,就地办案。齐铁运输法院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是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民排难解忧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最好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