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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6-01 11:19:44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7104刑初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哈尔滨铁路局某单位工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7日被监视居住。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傲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过拨打办证小广告上电话的方法联系办假证人员,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元的价格购买1套其父亲刘某久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做心脏搭桥手术治疗脑出血疾病的假病历及住院收费收据,该收费收据显示费用合计84732.02元。同年6月20日,刘某某将该伪造病历送至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中心齐齐哈尔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报销医药费,骗得医疗保险金31572.19元。

2.2014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采取相同方法,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套其父亲刘某久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医院做心脏支架手术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疾病的病历及住院结算收据,该结算收据上显示费用合计99411.81元。同年9月中旬,刘某某将该伪造的病历送至医保中心办理报销医药费。根据费用种类及报销比例计算,此病历可报销医药费62608.44元。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病历时发现疑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某在向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询问报销情况时了解到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此事,于2014年10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赃款31572.19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实施诈骗犯罪2次,诈骗总金额94180.63元,得赃款31572.1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刘某芹、耿某某、孔某某、王某某、夏某等证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伪造的病历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购买伪造的病历、票据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刘某某在实施第2起诈骗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某某归案后,退赔了其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骗取医疗资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部犯罪情节,依法对刘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三万一千五百七十二元一角九分,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金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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