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7104执1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467号。
法定代表人尤君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宋立新,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路物流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5)齐铁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长岭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