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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发布时间:2016-07-20 11:10:23


刑讯逼供取口供不作证据

规定明确,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等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表示,之前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以获取口供。但是这么做获取的供述,其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规定得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在定案中予以排除,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进步,这在刑事诉讼法中叫做程序的制裁措施。

死刑案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规定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规定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樊崇义表示,长期以来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种理念,但在实践中在“事实”的认定上并不统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比如一个东西,你说是黑的,他说是白的。在办案中,有的凭经验办案,有的以社会反响和群众反映办案,还有的以领导意见来决定,这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次规定明确提出了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为根据,由证据来裁判。

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

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死刑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最高、最严,以确保判处死刑的案件万无一失。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解读】樊崇义表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原则性的规定,什么是“清楚”和“充分”,在理解和执行上有不同的理解。规定统一了判处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使标准明确,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和使用。

证人的推测不能作为证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排除意见证据的规定,此规定确立了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解读】樊崇义表示,意见证据规则规范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法律需要的证人证言是,他看到了什么,在什么时间和地点等,就是我们所说的“七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何因、何果)。证人提供的意见不能说明案件的实施构成要素,比如证人说,“我认为他是个贪污犯,或他看起来像个贪污犯……”这只是他个人的判断,但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明确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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