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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联合发文六种证据禁用于死刑案定案

发布时间:2016-08-04 11:11:12


禁用于死刑案定案的六种证据

1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2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4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

5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6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

证据与法规之进程

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

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7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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